注册炸鸡产品:归属于第29类,该类涵盖肉、家禽、野味及肉制品等食品 。炸鸡作为肉制品,属于此类别 。
第29类还包括腌渍、冷冻、干制食品等 。
注册餐饮服务(如炸鸡店):归属于第43类,该类涉及餐饮、住宿等服务 。
商标申报时应依据尼斯分类表,比照标准名称和类别注释进行选择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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